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这说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治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高度契合。
著名学者俞可平认为,影响国家治理能力的因素分为五个方面,即治理目标、治理形式、主体素质、治理合法性基础、治理的顶层设计。笔者以此为理论框架,以中国当前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实践为依据,在国家治理的视阈下,对中国协商民主能力的提升进行探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目标的明确——找到社会民意的最大公约数
中国协商民主目标的明确,旨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升中国协商民主能力。“社会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真谛,是习近平总书记基于社会利益多元化的现实,提出的新型民主观,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但是,如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需要在阶段性的目标和具体的实施方案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尤其在协商目的最终落实方面,成果转化率并不高。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导致利益分歧较大,协商程序重视形式、忽视内容,直接影响了协商目标的实现。个别部门利用国家层面的政策漏洞,将协商程序随意化、形式化、个人化,使得最终协商成果悖离了协商目标,无法表达民众意愿。实现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对接,以实现民众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目标,成为协商民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不断发展的动力源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式的丰富——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基层协商、网络协商
加强政党协商。当前我国政党协商存在一些问题,如协商内容的可操作性较低,协商议题的泛化,协商时间随机化,政协委员从自身角度考虑,而忽视了协商的重要性等。我们必须继续探索规范政党协商形式,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加强政党协商保障机制建设,将社会主义政党的协商优势,有效转化为国家治理能力的效能。
完善人大协商。人大协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如何鼓励人民主动参与协商,如何拓宽协商范围,开展广泛、深入、多层的民主协商。应持续支持人民代表大会鼓励公众参与立法调研,召开立法听证会,强调人大立法的公开性、民主性和广泛性。要调动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热情,锻炼公民参政能力,发挥好人大代表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以法治理念,破除我国传统封建观念影响下的权力本位思想。
创新政府协商。举办听证会是当前政府协商的重要形式。政府行政机构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问题时,应重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吸纳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可以多采取举办听证会的形式,提升公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使政府行政决策更具科学性和民主性。
加强基层协商。当前,基层协商存在活力不足,参与意识薄弱,主体素质参差不齐,协商形式单一等问题。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的完善是维护群众最基本利益,提升群众参政议政活力,构建和谐的党群关系,缓和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是将国家治理现代化落实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提升社会主义协商制度张力的重要内容。
凸显网络协商。网络协商使人人参政、集体协商成为现实,这是新时代协商民主不同于之前所有时代的新特点。但是,网络的隐蔽性和可引导性,也使网络协商更易受到舆论的引导,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战场。一方面要加强网络协商信息对话平台建设,使公共信息保持持续公开,消除信息的不对称现象。另一方面,国家要将网络协商制度化,保障网络参政议政的合法性、规范性、透明性,科学引导网民参政议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主体素质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与公民政治素质提升
执政党的素质能力,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能力。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号召全党树立四个意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拉开了执政党建设的新篇章。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理想信念的坚守,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化党员责任担当,进一步细化党规党纪,重视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涤浊扬清,正风反腐,使中国共产党成为具备“四种能力”,克服“四种危险”的先进、纯洁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者。毫无疑问,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全面从严治党能提高党在协商民主建设方面的能力。
国家治理的核心就是“如何实现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计划经济意识影响较大,导致一些群众责任意识较弱。有些群众掌握的协商知识和表达个人意愿的能力不足,导致协商过程充满阻碍。协商民主的形式仍然以开会座谈为主,较为单一。因此,应持续深入地宣传,使群众意识到协商的重要性,增强群众的责任教育,弱化封建意识的影响,培养公民理性、包容、合作的现代协商价值理念。在协商中,尊重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心声,培养群众独立思考能力。需维护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权利,为群众创造良好的协商氛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全面依法治国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党中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认为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依法协商,是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落实协商民主的重要体现。协商民主的“有法可依”就是要细化制度规定,弥补制度漏洞,以明确的法律条文提升协商民主的权威性,将协商过程法制化,依法协商。协商民主的“有法必依”就是强调协商的组织建设,以严谨、高效、务实的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协商民主相关制度要求。协商民主的“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就是加强对协商的监督监管,对一切违反协商制度的行为绝不姑息、予以严惩,保证协商的有效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顶层设计——中国协商民主的多层次、制度化发展
国家治理的顶层设计,是对国家未来发展的整体规划,直接影响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坚持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并行,加强党内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以党内通报制度为基础,打破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间的“壁垒”,加强党际交流。要加强群众参与选举的深度,密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同群众的联系,保证代表和委员代表群众利益。要积极探索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共同发展的有效路径,在选举之前充分协商,在协商之后理性选举。使协商民主成为联系群众、建言献策的重要手段。
顶层设计与基层改革并举,是当前我国协商民主改革的整体思路。党中央立足于国家发展层面,以大局意识、前沿意识为指引,健全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完善协商民主法治建设,宏观推进中国协商民主不断前进。基层协商民主必须与中央布局协调一致,激发人民群众主动协商、参政议政热情。各地政府应着眼自身,结合本地实际,围绕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基层群众智慧,为国家整体协商的顶层设计提供实践支持。
(作者朱哲 史博分别为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