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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民主监督与党派民主监督辨析

来源:党派纵横   日期:2017-03-22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这是中共中央颁发的第一个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专门文件。随后,全国政协办公厅负责人接受采访,就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在党派纵横的后台,有读者留言问了这样一个问题: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有何关联?有哪些区别?

今天,党派纵横小编就从二者的性质、定位、内容与形式等方面做一简要概述。欢迎广大读者和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关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在1989年5号文件和2005年5号文件中都有所提及。

其中2005年5号文件指出,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5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这么描述的: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

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最近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有明确表述: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综上所述,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性质定位不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从性质上来看是一种政治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协商式监督。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建立在协商民主基础上,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党政部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同他们进行协商的进程中进行的,采取的形式也是“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因此,《意见》准确地把这样的民主监督定性为“协商式监督”。

相较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来说,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都属于外部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六章以“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为题进行了规定,其中提到: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主体不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主体是民主党派;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体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包括各民主党派界别。人民政协本身是开展民主监督的平台,而不是民主监督的主体,同时又要在其中承担起“组织”的责任。

客体不同,即监督的对象不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对象从《条例》来看,是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对象从《意见》来看有两类:一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这是由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及其重点决定的;二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这类监督属于统一战线中常讲的“互相监督”。

从内容上看,新发布的《意见》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内容的表述更加详细,基本上涵盖了2005年5号文件中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内容的表述。

民主党派

民主监督

内容:

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

人民政协

民主监督

内容:

一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情况;二是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四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五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六是政协提案、建议案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七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八是党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

从形式上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要分为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和其他形式监督;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10种形式也比较全面。

民主党派

民主监督

主要形式:

(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人民政协

民主监督

主要形式:

一是会议监督。政协有关会议应增加民主监督内容,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政协大会发言应增加监督性内容比重,全体会议视情安排界别小组(联组)专题讨论监督性议题。二是视察监督。对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的监督性议题,政协应组织委员视察团,着重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三是提案监督。政协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四是专项监督。政协要围绕法律法规实施和党委、政府重要工作落实确立专项监督议题,开展监督性专题调研,必要时应持续跟踪监督。五是其他形式监督。政协可应有关部门邀请,推荐特约监督员或组织民主监督小组。重视发挥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委员来信来访、委员举报和民主评议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各级政协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民主监督方式方法。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的协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