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5月,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标志着内蒙古发展进入了新纪元,也标志着我们党开启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的70年,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花结果、茁壮成长的70年,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展现出强大生命力和优越性的70年,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团结统一、促进区域互助合作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70年。经过70年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安排,已成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们要充分认识民族区域自治的创造性、重要性和优越性,坚定不移地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
民族区域自治是伟大创举
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采取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来处理国内民族问题,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各民族的前途命运。1945年10月,党中央在《关于内蒙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在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经过内蒙古的成功实践,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正式确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标志着我们党最终作出了在单一制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抉择,探索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运用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曾设想,坚持各民族在一切权利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地联合和团结起来,建立统一而不可分的单一制大国,同时通过一定形式的自治制度来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这一设想在当时未能付诸实践。后来,列宁进一步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的设想,但由于俄国的特殊国情,也未能实现。我们党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政权建设的总原则以及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我国是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创造性地在单一制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使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构想变成生动现实。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使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坚持和运用,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极大丰富和发展。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对我国传统治理体制的超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是“飞来峰”,而是中华政治文明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历代中央政府治理民族地区,大都实行有别于内地的特殊治理体制,比如秦汉时期的属邦属国、唐代的羁縻州府、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等。这也是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中华文明绵延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其实质是“怀柔羁縻”,有着明显的历史局限性。我们党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既继承了“天下一统”“因俗而治”的政治传统,又实现了各民族一律平等、共同当家作主,有利于各族人民把爱祖国与爱家乡、爱中华民族与爱本民族有机结合起来,从根本上超越了传统治理体制。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对任何形式民族自决的摒弃。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民族自决可能导致的分裂危险。1946年2月,党中央明确指示:内蒙古工作,根据和平建国纲领中关于民族平等自治的要求,不应提独立自决口号。后来在起草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过程中,毛泽东同志、周恩来同志一再告诫,苏联加盟共和国或自治共和国模式不适合中国国情,也不利于防止外部势力利用民族问题挑拨离间。从民族区域自治提出、确定的过程可以看出,我们党对基于民族自决的苏联模式的摒弃是高度自觉的。因此,有人说民族区域自治是照搬苏联模式,这是“张冠李戴了”。揆诸历史和现实,可以清醒地看到,对任何形式民族自决的否定,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重要的内在属性,有利于巩固少数民族聚居区域与祖国领土的不可分割性、各民族与中华民族的不可分割性,体现了我们党老一辈革命家的远见卓识和政治智慧。
总的来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发源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根植于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抉择,是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反复比较而作出的伟大创举。环顾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时仍处于左右徘徊之中。比如,有的实施“大熔炉”政策,试图推进民族同化;有的实施“马赛克”政策,放任不同社区异质性增强。习近平同志指出,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民族工作做得都是最成功的。我们要增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为解决世界民族问题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民族区域自治在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经验
继内蒙古自治区之后,我国先后又成立了新疆、广西、宁夏、西藏4个自治区,以及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使民族自治地方面积达到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70年来,我们党全面正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国家大力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推动我国少数民族、民族地区、民族关系的面貌实现了翻天覆地变化,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正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政治保证。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党领导下的地方。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要想实现团结统一,没有坚强有力的政治领导是不可想象的。乌兰夫同志曾总结说:“是党把蒙古民族和内蒙古地区的各族人民从水深火热中解救出来,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是党领导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新内蒙古的斗争中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历史和实践一再证明,只要我们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就没有任何人任何政治势力能够挑拨我们的民族关系,我们的民族团结统一在政治上就有充分保障;只有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才能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长期以来,我们党在民族自治地方建立了覆盖各个层级、规模庞大的党组织,并不断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领导,发挥好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培养了一大批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好干部,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主心骨、顶梁柱。特别是建设了一支跟党走、留得住,善于干事创业、关键时刻用得上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使党联系各族群众有了更为牢固的桥梁纽带。这些都巩固和加强了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确保了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稳定、长治久安。
必须切实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这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基础和基本功能,也是国家最高利益和各民族的共同利益、根本利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70年,就是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70年。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党和国家在设计民族区域自治格局包括确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层级、区划乃至名称的过程中,都充分考虑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需要。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带领各族干部群众,坚决防范和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着力消除历史上遗留的民族隔阂、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现象和痕迹,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和案(事)件,防止一切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行,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正是由于始终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放在第一位、落实到各方面和全过程,民族区域自治才不断发展完善、行稳致远。
必须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政策。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成功的关键。正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在维护国家政令统一和畅通的前提下,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创造性地落实党和国家政策。内蒙古作为“模范自治区”,模范就模范在这里。比如,在牧区民主改革中采取“三不两利”(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政策,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坚持“政策稳、办法宽、时间长”的方针,收到了很好成效,得到中央充分肯定。内蒙古的经验表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处理好普遍性和特殊性、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做到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此,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各级自治机关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在立法、经济、财政、干部、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方面还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各级党委、政府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作出有关决策部署时尽量照顾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的权利并给予积极的指导和帮助,实施差异化的区域政策以解决特殊困难和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还通过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推动党和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全面执行。这些就为民族自治地方创造性地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正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法律、政策和体制机制保障。
进一步发挥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民族区域自治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我们的民族政策都是由此而来、依此而存的,动摇不得、折腾不起。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坚定不移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我们要进一步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好制度优越性,更好地凝聚和调动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
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增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四个自信”。这就要坚持统一和自治、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正确结合。没有团结统一,没有国家政令的统一实施、一体遵守,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同时,国家也要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给予自治地方特殊支持,解决好自治地方的特殊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既包含民族因素,又包含区域因素。民族自治地方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独有的地方。我们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家园。戴自治“帽子”的民族,要肩负起维护团结统一的更大责任。在自治地方,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共同建设各项事业。需要强调的是,开展民族识别和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我们要维护基本格局的稳定。按照中央要求,各级党委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党委都应担负起领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责任。
大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这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我们要把增强区域发展均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作为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衡量标准,推动民族自治地方融入全国统一市场和国家发展总体战略,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包容性发展。当前,要全面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特别是《“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确保民族自治地方与全国一道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上级国家机关负有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法定责任。在民族地区发展中,要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相结合,释放政策动力和激发内生潜力相结合,发挥中央、发达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三个积极性,完善体制机制和扶持政策,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让各族群众更多更公平地享有改革发展的丰硕成果。
坚持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巩固国家统一。这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点。近年来,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和案(事)件时有发生,如果不依法处置,就会进退失据。对此,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我们要按照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穿到民族工作全领域、各环节,健全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法治体系,用法律来规范民族关系、保障民族团结。要着力推进民族事务法治化,决不搞法外的从宽从严,坚决防止和纠正涉及民族因素的歧视性言行,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三股势力”及其破坏活动,切实维护好边疆巩固和国家统一。
回顾过去,民族区域自治硕果累累;展望未来,民族区域自治前景广阔。我们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巨大优势转化为激发全民族团结奋斗的磅礴伟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作者:巴特尔,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