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特别是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中的一件大事。《意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等作了科学规范,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多党合作事业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反映了我们党在多党合作方面的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具有四个鲜明特点:一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二是充分体现中共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关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理论观点和政策思想;三是做到和中发〔1989〕14号文件相衔接,保持各项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四是在认真总结15年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理论成果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推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理论创新和政策完善。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必须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中的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政策思想和具体措施。《意见》提出的新的理论观点和政策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中共中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高度,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明确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明确载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1997年中共十五大将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2002年中共十六大又把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写入今后必须长期坚持的十条基本经验。这次《意见》进一步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与我国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扩大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对于提高全社会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这一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概括了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政治准则。我国多党合作事业之所以能够取得显著成就,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在长期实践中形成并坚持了一些重要的政治准则。1997年12月23日,江泽民同志同党外人士座谈时,在总结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半个多世纪团结合作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多党合作的四条准则:坚持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2000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将这四条准则发展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这次《意见》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一是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中,增加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二是按照中共十六大精神,把“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完善为“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三是将江泽民同志在2000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讲话中提出的在多党合作中“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的原则,作为一条新的政治准则;四是进一步强调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从而形成了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必须坚持的重要政治准则。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些重要政治准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长期团结合作中形成的政治共识,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持强大生命力的根本所在,为新世纪新阶段多党合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治规范。
3.提出要坚持把发展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根本任务。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都要承担起相应的历史责任。1989年,中发14号文件曾提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中共十六大后,胡锦涛、贾庆林同志多次指出,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也是统一战线各界人士团结合作的第一要务。因此,这次《意见》在过去“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任务”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要求“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要牢牢把握发展这个根本任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上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适应了形势任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统一战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特色、发挥优势,更好地把各民主党派、各阶层、各民族、各界别人士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加快发展上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4. 完善了对我国民主党派性质的表述。民主党派的性质是多党合作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民主党派是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及它们的知识分子的阶级联盟。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根据我国社会阶级结构的深刻变化,将民主党派性质明确表述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中发[1989]14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2000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各民主党派作为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政党,一直具有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去年宪法修正案把新的社会阶层作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纳入统一战线内部构成,政协章程也将“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写入民主党派性质的表述中。根据这些精神,《意见》将新世纪新阶段民主党派的性质进一步完整表述为三句话: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同时,还充分肯定了民主党派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实现祖国统一、民族振兴的一支重要力量。《意见》对民主党派性质的完整表述,进一步明确了民主党派构成的社会基础、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有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有利于民主党派发挥参政党作用,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
5. 进一步明确了无党派人士在多党合作中的地位、职能和作用。无党派人士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多党合作事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无党派人士在解放前后被称为“无党派民主人士”,主要指没有参加任何党派组织而参加了人民民主运动的知名人士。新中国成立后,无党派人士作为人民政协的一个界别,始终参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改革开放以来,无党派人士构成发生了重要变化,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无党派人士的积极作用,《意见》专门对其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中的地位、职能和作用作了规范。一是着眼于无党派人士的发展变化,把无党派人士界定为“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二是提出“应充分发挥无党派人士的自身优势,鼓励和支持无党派人士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三是强调“积极稳妥地培养、选拔和安排新一代无党派代表人士,推进新老交替。”这些为做好无党派人士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指明了努力方向,有助于更好地调动无党派人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6.进一步完善了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协商的过程,既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过程,也是民主党派参政的过程,在多党合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同各民主党派合作与协商的过程中,探索了许多有效形式,积累了丰富经验。这次中央颁布的《意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政治协商的原则、形式、内容和程序。一是根据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同志的指示,首次明确“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作为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二是提出政治协商包括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三是规范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并提出“要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意见》对政治协商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必将有力地推动政治协商健康、有序、深入地开展,从而更好地体现和发挥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7.进一步提出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作用。参政议政是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是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自新中国成立后,各民主党派就开始作为参政党发挥参政作用。特别是中发〔1989〕14号文件对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内涵作了科学界定,即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这里的 “一个参加”、“三个参与”,是我国民主党派参政的显著标志和主要内容。《意见》在总结14号文件实施以来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发〔2000〕19号文件和2004年全国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座谈会精神,提出要在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有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副秘书长。为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党外人士安排,《意见》提出重点在涉及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专业技术性强的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符合条件的可以担任正职。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班子中要注意选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明确需要选配的工作部门的适当比例。为进一步做好党外人士在政协中的安排,《意见》明确提出“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等在各级政协中占有较大比例”,并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意见》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与民主党派联系,积极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这些新的政策规定力度大,措施实,针对性、操作性强,必将推动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履行职能,作出更大的贡献。
8.进一步明确了民主监督的若干理论和政策。民主监督是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在继承中发〔1989〕14号文件相关精神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这种监督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这深刻揭示了我国民主监督的实质。一是这种监督是多党合作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目的是更好地致力于共同事业,实现共同目标,而不是为了把对方搞垮,这种监督是善意的、建设性的;二是这种监督是在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进行的政党之间的政治监督,可以提出不同意见和尖锐性批评,但不能搞西方政党相互倾轧、尔虞我诈那一套;三是这种监督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即民主监督是“柔性”监督,不是“刚性”监督。我们不能把民主监督法律化,变成法律监督,否则就会破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损害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形成的“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政协的一项基本职能。如果民主监督变成法律监督,就等于赋予政协法律监督的权力,政协就不再是统一战线组织,而成为权力机构了,这必然导致出现“两院制”。为确保民主党派的监督切实有效,《意见》还对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提出要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大民主监督力度。这些有利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动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改进和完善。
9.进一步提出要支持民主党派自身建设。多党合作是以民主党派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的。多党合作的成效如何,既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凝聚力和领导水平,也取决于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是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基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是中国共产党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民主党派自身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新成员大量增加,新一代代表人物成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的主体,民主党派成员在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多样性特征更加明显。这些都给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搞好政治交接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2002年各民主党派换届时,在各自的章程中明确了把自身建设成“同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作、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的目标,并明确了自身建设的原则。据此,《意见》明确提出,要“支持民主党派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的参政党建设目标,按照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特点、体现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把自身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并提出具体要求。这是对中国共产党支持民主党派自身建设成功经验的深刻总结,必将推动民主党派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不断提高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与中国共产党一道开创多党合作事业的新局面。
10.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保证我国多党合作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意见》从几个方面对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进一步强调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重要性,要求各级党委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胜利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二是进一步明确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三是对改进领导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如要善于通过广泛深入的协商和讨论,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的共识,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支持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处理内部事务等。四是对中共党委重视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纳入党委宣传部门和主要新闻媒体的宣传计划,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做民主党派工作,明确中共基层党组织在加强民主党派工作方面的任务等。五是要求切实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中共中央对这个问题十分重视,作出了表率。十六大闭幕后不久,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逐一走访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机关,对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负责人提出的涉及办公条件等方面的14个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方案,至去年已基本解决。因此,文件提出:“要把民主党派的办公经费和考察调研、教育培训等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和开展工作的需要,研究解决民主党派地方机关在人员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政策举措必将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领导,从而确保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同心同德、和衷共济,共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意见》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一战线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我们一定要从巩固和发展新世纪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事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战略高度,把《意见》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扎扎实实地做好。